福建江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以自立成才、勤工育人为目的,参加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纪法规与校纪校规、维护学校荣誉与风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并贯彻执行,开展行之有效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内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商业服务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使用部门负责支付。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于每年9 月底收集学校机关各部门及各系所需勤工助学岗位及人数,根据各机关部门及各系所报理由的充分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意见反馈给各部门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江夏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辅导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向用人部门推荐。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七条 辅导员、各使用部门应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工作、学习、心理、生活上关心、指导、帮助。努力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劳动意识,共同达到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勤工育人的目的。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支付按“以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影响学业,每月不超过40 小时。
第九条 勤工助学使用部门,应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负有为勤工助学学生分配具体工作、培训及考评其劳动纪律、劳动态度、劳动效果等方面情况,并提供文字记录的职责。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合格者按月发放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发工资。
第十条 凡具下列之一情况者,予以辞退:
1.不服从勤工助学部门安排岗位;
2.考核不合格;
3.因病住院15 天以上或休学;
4.因不勤奋努力、各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而造成成绩不合格;
5.有吃喝玩乐等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6.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2 年9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