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生活、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我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实施减免学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所在系提出减免学费申请:
1.父母双亡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
2.家庭成员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收入水平;
4.城镇学生父母双方均下岗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
5.军烈属家庭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老少边穷地区贫困家庭;
6.农村学生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有其他困难情况,确需申请减免交学费。
第二条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必须同时出具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来源和困难原因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来源和困难原因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来源和困难原因证明材料;
4.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三条 减免学费额度
每学年减免学费的金额为在校生总数的2%×年学费的30%。每生享受学费减免金额可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酌情处理。
第四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减免学费,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提供有关三级证明材料。由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各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在系减免学费总控制额度内提出享受减免金额,各系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批。
每学年四月开展学费减免申请工作。
第五条 减免学费工作要与勤工助学活动相结合,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优先考虑。
第六条 对于已享受减免学费者,若发现有不符合享受资格者,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减免学费资格。
1.因不严格要求自己造成成绩不合格;
2.申请人当年因违规受到处分;
3.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不当高消费行为;
4.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情况。
第七条 各系在开展学费减免工作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调查,组织评审工作要备案。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经过自身努力又无力解决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特别要注意解决好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问题,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2 年9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