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 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第一档5%的特困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 元,第二档15%贫困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 元。每年按10 个月分期发放。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门成绩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按月发放。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每学年初,学生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
第七条 各系将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经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各系于院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
第八条 各系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组织评审等工作须备案。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2 年9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