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我院普通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平均成绩名列所在年级、同专业的前20%);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初申请和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根据各系家庭困难学生人数比,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数;
2.学生依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学年初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
4.各系组织学生对初审合格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者进行投票,并结合投票情况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5.各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
6.公示结束后,各系于每年9 月30 日前将获奖候选人材料、公示及评选情况报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7.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评选材料提交校领导,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学生。
第十条 各系要建立健全的家庭贫困学生受资助档案,加强贫困学生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除追回奖学金外,还将取消该生在学期间所有资助项目:
1.不诚信,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与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
2.在校期间有铺张浪费现象等不当高消费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2 年9 月1 日起实施。